近日,一張簽滿名字、摁滿紅手印的“喝酒免責承諾書”在網上熱傳,承諾書稱參與聚會的人如果因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,責任由自己承擔,跟他人無關。法律人士稱,如果真的因為喝酒出了事,這種承諾書很有可能無法律效應。(據《北京青年報》)
酒場不是戰場,但有時它勝似戰場。這從近些年來喝酒導致死亡產生糾紛的案件中可窺端倪。于是,“喝酒免責承諾書”便像武林擂臺上立生死狀那般應運而生,似乎給執意要喝個痛快的飲酒者找到了解除后顧之憂的良方。但是,這樣民間“生死狀”并不能規避雙方法律責任,因此“喝酒免責承諾書”是荒誕不經的。畢竟,根據《合同法》第53條明確規定,合同中的關于“造成對方人身傷害”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無效。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的最高保護對象,屬于不可剝奪的權利。此外,我國《民法總則》《侵權責任法》等法律中規定:公民、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其實,司法實踐中,對于在席間喝酒的過程中,存在極力勸酒等不當行為的情況,酒后也未能把飲酒者送到安全的地方,未能盡到照顧義務,造成死亡等后果的,即可認定勸酒者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因此,酒前就算簽了“喝酒免責承諾書”,如果其中有人酒后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,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,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,并不能真的完全免責。假如說類似的喝酒“生死狀”能起到一點點作用的話,那就是從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角度說,多少能說明當事人未能把控自己的酒量,未顧及自身的健康狀況,對于損害結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,從而在未來的司法判決中減輕同飲者的責任而已。有鑒于此,簽下“生死狀”后的宴席上仍要節制有度地文明飲酒。
因此,酒場上與其挖空心思簽訂什么“喝酒免責承諾書”企圖逃避責任,不如實實在在地“痛改前非”,改掉勸酒逼飲的陋習,提高安全防范意識,減少甚至杜絕酒場意外的發生要強出許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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