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云南某中學被曝光有老師向做錯題的學生罰款,做錯一道填空題被罰50元,有些成績不好的學生遭罰了幾百元。此外,老師還要求孩子們自己定一個考試的目標分,差一分罰十塊。據學生家長反映,老師的這一系列罰款行為事先并未征得家長的同意,即便班級有家長委員會,但也從未就此事進行充分討論。(11月9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向做錯題的學生收取罰款,獎勵給做對題的學生以及支付班級活動費用,并在網上公布“賬單明細”,從表面上看,這位老師沒有把錢裝進自己的腰包,其制定罰款制度并非想為個人謀取私利,而是希望以此建立本班的獎懲制度,從而達到約束學生、提高學習效率和激發學生積極性的良好初衷。但如果僅以罰款作為對做錯題的學生的懲罰,是否顯得有些簡單粗暴?
要知道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,無論是作為公民個體的教師還是學校都沒有權力罰款,此類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支撐的,并且會使那些經常做錯題的學生產生心理陰影,不利于其發展,而那些學習好的同學則易讓學習目的和學習動機變得“功利化”,這樣的教育效果也是和老師的初衷相背離的。
經媒體曝光后,校方表示罰款屬于教師個人行為,目前學校已向家長退款并道歉。或許在一些人看來,老師們的做法都是為了學生好,正如制定“錯題罰款辦法”的老師所言,“我的初衷是讓同學們能夠進步,但做法欠妥了。”誠然,老師的出發點或許真沒有任何私心,只是想學生好好學習,但我們都知道,老師該做的應該是不斷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,讓學生懂得錯在哪、如何避免下次再錯,而不是罰款了事。
課堂教育可以適當制訂一些獎懲制度和激勵方式,但一定要在合理、科學的基礎上,用金錢賞罰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作為獎懲機制實在不是明智之舉。
責任編輯:程紅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