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黃山市檔案館內,有著一份特殊的文書:它長460毫米,寬590毫米,方寸之間,承載著清乾隆五十九年(1794)徽州新川社全體村民的鄭重承諾與生存智慧。
今天,就讓我們透過《新川社立防盜合議禁約》的墨痕,回到農耕時代,看徽州鄉民如何用一紙公約,守護家園的清平安寧。
這份禁約開篇便道出了立約的緊迫性:對世代“別無貿易,惟知耕耘”的鄉民而言,土地和家宅的產出,是安身立命的根本。然而,“近有無恥之徒,不守本分,常以偷盜為心”,田間的禾稼蔬果、山上的松杉雜木、家中的銀錢衣物,都成了宵小覬覦的目標。這些看似瑣碎的損失,足以動搖小農經濟的根基,敗壞淳樸的鄉風。
面對日漸滋長的偷盜之患,新川社的村民們不再坐視,他們以宗族共議、立約自治的方式凝聚共識、奮起自救。
這份《新川社立防盜合議禁約》,便是他們“竭力嚴禁以篤風化事”的宣言書——既要剎住偷盜歪風,更要重振道德教化。
禁約的核心
是兩道堅固的防線
對內:嚴懲不貸,以儆效尤
“各家吩咐男婦大小,務宜各守本分”——公約首先要求家家戶戶嚴于律己,教育約束所有成員。對于膽敢“仍蹈前轍、不思改過”者,禁約祭出了層次分明的懲罰措施:
“小事罰戲”:這是禁約中最具徽州特色也最令人稱道的智慧之舉。面對“小惡”,罰的不是銀錢,而是罰犯錯者請全社看一臺戲。在宗祠前搭起戲臺,鑼鼓喧天中,犯錯者的名字連同罪狀將被當眾宣讀。這看似“風雅”的懲罰,實則是徽州獨有的恥感教化方式,讓違規者在鄰里注視下無地自容,且戲資遠超贓物價值,震懾力十足。
“大事重責,拒出不許家居”:若犯重罪,則毫不留情驅逐出村,“不許家居”!這意味著被徹底剝奪在宗族聚居地的居住權和受庇護權,足見村民對重罪“零容忍”的決心。(大事情就要重重責罰。若拒不出錢演戲及賠償,同樣會被村民驅逐出村,不得在村內居住)
對外:嚴防死守,杜絕隱患
“面生可疑之人,毋得容留安宿”——對形跡可疑的陌生人,嚴禁收留過夜。這條看似“不近人情”的規定,實則是切斷盜賊流竄作案的落腳點和信息渠道,嚴防“遺累地方”,將風險拒之門外。
這份禁約的效力,根植于嚴密的監督與共擔的承諾:負責執行公約的“任事者”若敢“徇情隱匿”(包庇縱容),一經查實,將面臨“一體同罰”的后果,無人能置身事外。若不幸發生“無頭橫事”(難以找到失主的盜竊案),報官所需的一切費用,由全社各戶“照眾均出”,體現了風險共擔、責任共負的共同體意識。最嚴厲的條款莫過于此:若有“隱者”(知情不報或藏匿贓物者),則直接視為盜賊同伙,“以通賊論”!這條連坐性質的條款,極大地壓縮了窩藏的空間,迫使村民互相監督。
為昭公信,合議一式四份,由新川社下轄的“四柱”分別保管,作為永久憑證。乾隆五十九年四月,當方姓族人在合議上鄭重簽下各自的名字時,一份基于集體共識、規則明晰、罰則嚴厲、監督有力的鄉村自治防盜公約,便在這方寸紙頁上定格,成為守護一方平安的基石。
《新川社立防盜合議禁約》不僅是一份防范偷盜的村規,更是徽州基層自治智慧的鮮活標本。在“皇權不下縣”的漫長歲月里,徽州鄉村正是依靠這類凝聚民間智慧的合議禁約,維系著基層社會的秩序與安寧。
附:清乾隆五十九年(1794)《新川社立防盜合議禁約》全文
立合議禁約新川社
人等為竭力嚴禁以篤風化事:夫國以農為本,民以食為天。竊見本黨居民別無貿易,惟知耕耘。近有無恥之徒,不守本分,常以偷盜為心。無論禾稼、蔬果、松杉雜木,以及家內銀錢、衣服、物件,盡思襲取,其受害匪淺矣!同社人等合議嚴禁:自議之后,各家吩咐男婦大小,務宜各守本分。倘有仍蹈前轍、不思改過者——
?小事罰戲,大事重責,拒出不許家居;
?面生可疑之人,毋得容留安宿,遺累地方。
以上二項,任事者若徇情隱匿,查出一體同罰。即不幸有無頭橫事,呈送官用,銀錢照眾均出。如違者,以通賊論!今欲有憑,立此合議一樣四紙,各執一紙,永遠存據。
乾隆五十九年四月 日立合議禁約新川社人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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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編輯:程紅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