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余某腳踢停車場門禁被勸阻,竟惱羞成怒追逐毆打他人,結果觸犯刑律而“三進宮”。近日,男子余某因犯有尋釁滋事罪,被屯溪區法院依法判處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據了解,現年37歲的男子余某原本是屯溪區一家建筑公司的安全員。2018年4月30日20時許,余某和朋友葉某在外面吃完晚飯后,一起坐車到屯溪區黎陽鎮隆阜的葉某家附近下車,途經隆阜一村的停車場門口時,葉某酒后拉扯停車場門禁,在一旁的余某則上去踢了停車場門禁控制箱一腳,這時被看護人江某上前阻止,叫“你們不要搞”,但是余某不聽勸阻,竟無故毆打江某,江某遂跑離現場,后余某追逐江某并與江某女婿、女兒發生互相扭打,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。后經黃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江某的女婿、女兒二人的傷情為輕微傷。被告人余某故意損壞屯溪區黎陽鎮隆阜一村停車場門禁,經屯溪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,價值1250元。案發當日,余某被市公安局黎陽派出所民警傳喚至該所調查,同年5月6日在屯溪區黎陽鎮隆阜一村村委會,被害人江某出具諒解書,表示對被告人余某予以諒解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余某無事生非,隨意損壞公共財物,并追逐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,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被告人余某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,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,屬于累犯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鑒于案發后,余某能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罪行,系自首,且當庭自愿認罪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并且案發后,余某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和解協議,賠償了全部經濟損失,并取得被害人諒解,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值班編輯:程紅妹